• Home /
  • 个人情报规则

个人情报规则

个人情报规则

本事务所在遵守有关个人情报法规的同时,遵守本个人情报规则的规定。

法规等的遵守

本事务所,遵守有关个人情报的法律,以及其他有关个人情报的关联法规规定。

个人情报的取得

本事务所,在必要时将通过合法适当的方式取得个人情报。

个人情报的利用目的

本事务所在以下目的范围内使用所取得的个人情报
除却个人情报保护法以及其他有关法规所成人的事由以外,不经本人同意,不得超过所定范围利用个人情报

  • 律师业务,弁理士业务
  • 联系录用者
  • 邮送本事务所主办的研究会,讲座,出版书刊等通知
  • 邮送致词书
  • 其他,有关上记利用目的的附属目的

个人情报的安全管理

本事务所取得的个人情报,遵循本事务所的运营体制以及对通过所内员工进行教育,避免个人情报的泄漏,违法的查阅,丢失,毁损,篡改,违法利用等,进行适当的管理。以及,取得的个人情报,在未经本人同意时不得向业务委托方以外的第三人提供。

个人情报的第三人提供

本事务所对于个人情报的提供,遵守个人情报保护法以及有关其他法规的规定。

个人情报的公开・訂正

有关所取得个人情报来自本人的确认,公开,订正等,询问下记的「 询问窗口」之后,将给于您妥当的处理。

询问窗口

住所 大阪府大阪市北区西天满4丁目3番25号 梅田プラザビル2階
TEL +81-66-6364-2764(代表)+81-66-6364-2764(代表)
负责人 个人情报科 三好